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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幕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法律设计

弹幕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法律设计

弹幕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法律设计

发布时间:2020-06-29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1.采用归责原则“二分法”确定不同归责原则,明确侵权责任划分标准。目前对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的规定,从这两条内容来看,其对网络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前提是主观上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侵权责任适用规则原则应采用“二分法”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纳列举,主要包括5种,前三种是典型的内容提供行为,后两种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提供内容但类似内容提供的行为。如对于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后两种行为,即与内容服务者存在合作或利益关系,抑或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则都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UP主”上传的视频已经进行了形式审核,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但是仍未发现侵权行为,即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因其有过错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弹幕视频网站如明知或应知侵权状态下,要和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弹幕视频网站帮助侵权和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侵权,两种主观状态差别很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只规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责任划分标准,亟需确定一个统一标准,明确双方责任,实现公平承担责任。
  2.逐步实现网络实名制,明确弹幕视频网站免责条款。网络虚拟性给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追责带来了极大的困惑。虽然我国一直在推行实名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如2015年《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已经提出了对网民实名制进行管理的一些具体意见,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电子邮箱、微信名称、QQ昵称等注册的信息绝大多数是虚拟的。在网络时代,侵权主体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所以仅仅通过IP地址来锁定侵权主体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在现实生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包括了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者及用户,权利主体在追究侵权责任时很容易找到网络服务者,但却极少能找到内容提供者和用户信息,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弹幕视频网站承担了间接侵权责任之后,同样存在由于非实名制带来的问题,无法向内容提供者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当然,笔者并非是要求网民都必须用真实姓名来上网,而是要求网民在服务器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等信息才可以,否则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同时允许其使用网络昵称进行各种网络活动,也即“后台实名前台虚拟”的形式。基于我国网络用户信息虚拟较多的现状,弹幕视频网站在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后,常常无法找到网络视频上传者的真实信息来追究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最终导致弹幕视频网站的责任加重。而弹幕视频网站作为刚刚起步的信息传播形式,大部分资金实力不足,因此,这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笔者建议通过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的免责条款来改善弹幕视频网站责任过重的现状,强化弹幕视频网站注意义务,弱化其审查义务的角度出发,强调平衡弹幕视频网站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3.采用法定赔偿方法,明确侵权赔偿数额。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无论作为直接侵权主体还是间接侵权主体,都很难直接获利,这给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带来极大的问题。实践中常用来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再者因为侵权对视频转载带来的损失往往需要权利主体自己举证,网络环境下,几乎不可能实现,那么,只能通过法定赔偿的方法来确定。按照《著作权法》第 48条规定,法院判决时,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笔者认为,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原告可能获利、结合视频的独创性,权利主体知名度、侵权人主观状态等来适用。另外,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可以明确的情况下,则不适用法定赔偿法,可以根据实际非法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甚至可以突破50万元的赔偿上限。
  4.转变经营模式,探索合作机制自主创新。现弹幕视频网站多为转载或链接,在大数据时代,对资源进行整合探索一个多方合作机制、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才是最佳选择。在这种合作机制下,各取所需,各有所长,在解决版权问题的同时,还可以创新经营模式。弹幕视频网站应积极主动去挖掘视频作者,并加以充分的培养,实现弹幕视频网站的自主发展之路。

本文关键词:弹幕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法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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