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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取证!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取证!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取证!

发布时间:2020-06-29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目前对于计算机侵权行为最为有效、安全的取证方式就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到,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证据使用,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根据该规定,公证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可以不公开其公证员的身份,且取得的证据依然有效。立法目的是出于保证取证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防止取证人员的人身安全。显而易见的,也是为了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所以,既然法律允许用隐蔽的方式取证,这符合我国的国情。由于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侵权行为泛滥,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如果采取公开的途径取证,势必影响
  取证人员的人身安全,取证无法进行。
  最后,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条明确规定:以欺骗、引诱等不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计算机侵权行为的取证过程中,一定要具体分析情况,采取合法的方法和途径取证,否则,即使取了相关证据,因为取证的方式不合法,不被法院采纳,导致败诉。

本文关键词: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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