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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好还是重新注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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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0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首先,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全球第一,驳回概率相对较高。据商标局网公布2019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783.7万件,截止2019年底,累计有效注册商标量达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并且我国注册商标量连续17年都位居世界第一。
  商标注册申请中,不乏有“恶意申请”“囤积注册”“抢注”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出现。最知名的事件就是2020年初抢注与疫情相关商标的行为。由于此事件的发生,更加推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于非正常申请商标行为的治理。因此,以后注册商标会越来越严格,所以如果大家想要快速培育自己的品牌,在商标名称这块必须多下功夫,名称独特性、显著性、差异性都需要显示出来,这样后期收到驳回的文件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其次,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检索和分析是重中之重,不同的人查询分析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特别是《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往往会忽视,尤其是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驳回复审难度较大。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若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上没有引证禁止性条款,仅仅引证的是近似商标,建议视情况申请驳回复审。但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方面,很多申请人都会有很多、很多疑问,明明不相同,为何说近似?其实,我们百姓间讲的相同或近似与商标行政机关法律术语上的相同或近似存在较大差异。再次,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判断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尺度,只能跟着感觉走。而且驳回文件与驳回复审文件的审查部门也不一样,驳回文件是商标局审查业务部给出的结果,而驳回复审文件却是商标局商标评审业务部给出的结果,二者的审查标准机制、方式不同,结果或许就不相同。
  最后,商标驳回复审是对注册申请程序的延续,原申请日期予以保留,而放弃驳回复审进行重新注册属于新的申请日期,难免“起个大早赶个晚集”排在别人后面。当然,有些申请人特别机智,遇到驳回或部分驳回后,结合引证的商标,有针对性的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一边申请驳回复审占住原申请日期,一边又重新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号称斗智斗勇、不无道理。只要是自己想要的,就努力争取吧。
  因此,对于核心商标、重点商标,在不违背《商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若已真实投入市场公开、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商业宣传使用的商标,本人建议申请驳回复审,必要的时候驳回复审、重新注册、撤销三年不使用、中止审查请求等“组合拳”齐上阵。

本文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好还是重新注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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