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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护期后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临时保护期后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临时保护期后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0-03-24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关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存在争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谁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确定了一个指导性裁判规则,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侵害专利权。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指导案例20号自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在业界并存。有学者认为,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三人对其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合法,专利法更主张控制侵权的源头--制造行为。将后续使用、销售行为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如下:1、符合专利法立法目的和精神;2、设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更有利于专利权人;3、他人不会因此而抢占专利权人的市场优势;4、有利于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于第2点和第3点理由,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假设专利法没有规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一方面,专利权人无权请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另一方面,由于专利法没有禁止专利授权前的制造行为,则专利授权前制造出来的产品后续销售、使用等也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一般地,认为专利权人无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产品认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专利权权人已经主张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给付了适当的费用,无权再要求就具有延续性的销售、使用行为再主张一次费用,不能两头得利。但是,这一逻辑是建立在存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制度上的。若没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规定,专利权人也不存在在临时保护期收费又在授权后收费的两头得利的问题。那么,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就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侵权赔偿则顺理成章。那么得出设置专利临时保护期反而免除原本存在的侵权责任、设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形同鸡肋的结论,似乎并无不当。
  此外,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到专利授权,一般需要经过两到三年的时间。专利权人只能够在专利授权后才能够主张临时保护期的费用支付。而第三人在专利方案公开后即可实施该专利方案,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而两到三年的审查周期中,第三人足以获得足够的市场优势。即便在专利授权后未经许可不能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第三人完全可以利用已经获得的市场优势继续销售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产品。而该指导案例的发布,难免给公众一种错觉,可以在临时保护期内任意实施发明技术方案,只需在授权后支付适当的费用,而该适当的费用远远低于授权后侵权赔偿的费用。有观点认为,理性的竞争者为了避免今后可能面对的纠纷,一般不会为了抢占市场而故意制造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而恰恰是在今天,技术发展的速度如此之快、产品更迭的周期如此之短的情况下,抢占市场往往会成为竞争者的首要诉求。若规定专利权人无权禁止第三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产品的后续销售、使用行为的规定,恰恰是为逐利的个体提供了诱惑之火。

本文关键词:临时保护期后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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